縣委書記用“套軍牌車”:應司法調(diào)查

時間:2013-03-25 16:02   來源:新京報

  若司機是受縣委書記指使去購買假軍車牌,則縣委書記屬教唆犯;若縣委書記明知自己的司機要去購買假軍車牌來使用,而不去制止,則成立間接故意的不作為犯罪。

  據(jù)央視報道,遼寧西豐縣委書記閆立峰違規(guī)坐豪車、套用武警部隊假軍車牌的公共事件,有了新進展。鐵嶺市委宣傳部表示,閆立峰超標配車,使用套牌情況均屬實。目前,調(diào)查正在深入,會給公眾一個交待,但暫時還不適合公布具體細節(jié)。

  現(xiàn)在該事件的性質(zhì)已經(jīng)明朗,其中的超標配車問題屬于違紀,由鐵嶺市委機關(guān)調(diào)查,依紀處理,沒有問題;但使用假軍車牌則涉嫌成立買賣、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已經(jīng)不是市委機關(guān)的管轄范圍,而應移送司法機關(guān),啟動刑事追訴程序。

  關(guān)于軍車牌,只要有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5種行為之一,即成立犯罪。西豐縣委辦公室所謂的,“閆書記的司機自行去找小招貼,花了300元錢辦了個假武警牌照”即使屬實,則涉嫌成立買賣、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

  那么,縣委書記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回答是肯定的。

  若司機是受縣委書記指使而去購買假軍車牌,則縣委書記屬于教唆犯,一般都按主犯處理;若縣委書記明知自己的司機違法使用假軍車牌,而不去制止(閆書記有義務去制止、能夠制止而未制止),則成立間接故意的不作為犯罪,兩者依然成立共同犯罪。

  可見,閆書記的“臨時工司機”絕不能“嚴厲批評”或者一辭了事;閆書記本人也不能“向市委匯報工作,承認錯誤”那么簡單。

  縣委書記不僅不向司法機關(guān)要求查處當?shù)貍卧燔娷嚺浦畤乐胤缸镄袨,還指使或者縱容自己的工作人員去購買、使用假軍車牌;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應當屬于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范疇。

  希望,當?shù)厮痉C關(guān)盡快介入本案。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diào),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西豐縣委書記使用套牌車顯然不只是違紀這么簡單,而是涉嫌違法,必須由司法機關(guān)來調(diào)查究責。(劉昌松)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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