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官員的任免更應接受監(jiān)督

時間:2011-12-08 14:20   來源:廣州日報

  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曾侃融,因一起拆遷戶自焚事件,被曝于今年9月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引咎辭職,但近期有網(wǎng)友指出其仍以原職參加各種活動。對此,其回應稱至今仍未辭職的原因是“還在走程序”。

  何為引咎辭職?一般指領導干部因自身過失而給工作造成了一定損失,或產生了某種不利影響,從而主動辭去職務的行為,是領導干部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一種形式。按此來理解,這個“引咎卻不辭職”的干部顯然沒有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意識,所謂的“走程序”也只是一種托詞,背后暗含的意思無非有二:或是不舍得放棄原有的權力,或是認為自己在拆遷戶自焚事件上根本沒有責任。

  這就難免涉及到問題官員的任免、復出、處罰之不確定性上。按常理說,對于曾這種“帶病”官員,本不該讓其繼續(xù)任職。奇怪的是,按程序來說,曾侃融“引而不辭”似乎也合乎程序。相關規(guī)定說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xiàn)、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并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也就是說,在有關部門沒有批復、沒有為其合理安排相應工作崗位之前,曾侃融可以留在原職繼續(xù)工作。

  因而如果真要追究,充其量只能說是程序走得太慢,有打“擦邊球”的嫌疑!饵h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說,問題官員提出引咎辭職后,相關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三個月內答復,為何遲遲不答復?公眾有足夠的理由懷疑。

  更當值得深思的是,對于問題官員的辭職、復出和任用,應當接受公眾更為嚴格的監(jiān)督,而不是關起門來“內定”。最近有消息說,因江西宜黃拆遷事件被免職的宜黃前縣委書記、前縣長均已復出,引來不少爭議。細看這些爭議就可發(fā)現(xiàn),有相當一部分人是對這些問題官員復出的不透明表示不滿。這種情形在黑磚窯、三鹿奶粉、重大礦難等事件后,相關責任人的低調履新都有所體現(xiàn)。

  “一棍子打死”所有的問題官員,既不現(xiàn)實,也不符合干部問責的本義。而且公眾質疑的核心也不是問題官員的復出、任用,而是其是否合理。宜黃拆遷官員復出時,撫州市給出的理由是“根據(jù)工作需要以及兩人的表現(xiàn)和特長”,在短短的一年時間內,兩個在拆遷事件中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干部,究竟表現(xiàn)如何,又有何特長?遺憾的是,相關部門仍在自說自話。

  這就不得不令人反思,我們對普通干部的任用通常都有嚴格的公示程序,從而接受民意的監(jiān)督?赡切┮蚬彩录粏栘煹母刹,在任免、復出時連公示的程序都沒有,實難服眾。對問題官員的任用,應該有更為嚴格的公示程序,接受更為嚴格的外界監(jiān)督,讓程序透明起來,讓公眾有知情權,如此才會坦然面對問題官員的處罰和復出。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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