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高曉松案成為醉駕入刑的尺度鏡鑒

時間:2011-05-18 16:16   來源:中國網(wǎng)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宣判:高曉松以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人民幣。(5月17日 中新網(wǎng))

  高曉松那標(biāo)志性的長發(fā)和胡須,估計要被剪掉了;達(dá)人秀的舞臺上,也不會看到他與周立波、伊能靜的同臺競技當(dāng)達(dá)人評委了。陪伴他未來6個月的,是光頭,是鐵窗,是拘役和再教育。這出乎了許多人的意料,因為本沒有法律解釋權(quán)的最高法宣布“醉駕不一定就是犯罪”是和高曉松醉駕事件是發(fā)生在同一天,許多人在猜測,高曉松很可能會成為“醉駕不一定就是犯罪”的第一例證,也會成為“視情節(jié)惡劣程度而定罪”的第一受惠人。

  更加上高曉松本人,無論是面對媒體,還是面對庭審,態(tài)度是無比的好。許多法律人士斷定,高曉松案即便被定義為犯罪,也可能只會被判3個月或4個月,而絕不可能是6個月。因為“醉駕入刑”條款中明確規(guī)定,醉駕者可判“3-6個月”的拘役。再說了,高曉松一案只是造成了追尾與幾位司機(jī)的輕傷,醉駕情節(jié)并非屬于最嚴(yán)重。但是,事實勝于雄辯,高曉松還是被處以了最高級別的刑罰。

  或許,高曉松被判除6個月拘役,恰恰表明了我國司法對于醉駕問題的嚴(yán)肅態(tài)度。醉駕就是醉駕,犯罪就是犯罪,雖然“醉駕不一定就是犯罪”和“視情節(jié)惡劣程度而定”這樣的司法解釋,很像將“醉駕入刑”解釋成了一根可嚴(yán)可松的松緊帶,但是,我國司法界還是用事實證明了一些原則性的東西的:醉駕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就一定是犯罪,無論肇事者是明星還是粉絲,達(dá)人還是百姓。

  高曉松醉駕案,已經(jīng)不再是一起簡單的八卦新聞了。它應(yīng)該成為一起普法事件。高曉松有大量的粉絲和擁躉,他的入獄足以讓那些喜歡唱《同桌的你》與《睡在上鋪的兄弟》的70后、80后與90后們引以為戒。這和之前莫少聰、孫興事件不同,因為莫少聰與孫興的吸毒行為,僅僅是被處以了15天的拘留,這不是入獄,甚至沒有被歸為犯罪。其社會警示力,恐怕也不會很大。高曉松案則不同,被判6個月的拘役顯示了法律的權(quán)威,也有著更大的法律震懾力。

  高曉松說,“有法有天時人民奉公守法,無法無天時人民替天行道”。雖然高曉松不幸成為“有法有天”的最好見證者,但我們?nèi)匀粸楦邥运傻膽B(tài)度與勇氣感到高興。因為,高曉松不僅僅是一位名人,必要的時候,他還可以成為一個普法宣傳大使。對于社會,對于公眾,也會起到更好的宣傳教育作用。

  所有的醉駕案件,都應(yīng)該以高曉松案為尺度鏡鑒。高曉松醉駕時的酒精含量、追尾后果、司機(jī)們所受的傷的嚴(yán)重程度,都是明明白白擺在桌案上的,那么,對于今后那些因為醉駕造成了更惡劣的后果的,只能比高曉松判得還要重。另外,在醉駕面前,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擁有特權(quán),無論是官員,還是明星,無論是名人,還是草根,都應(yīng)該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王傳濤)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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