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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頭名遭拒要求曬原因 律師稱官方有義務公開

2012年10月23日 09:56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去年9月,劉金星報考了福建省委辦公廳一科員職位,在筆試、面試環(huán)節(jié)中分別取得第一名的成績,卻以“性格原因”被拒絕錄用。對此,省委辦公廳回應稱該處理方式符合規(guī)定。昨天下午,劉金星向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務員局寄出申請,希望公開自己在考察環(huán)節(jié)存在問題的具體癥狀。

  昨天下午,劉金星通過EMS快遞的方式,從北京向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務員局寄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其被福建省委辦公廳技術中心拒錄的具體原因和法律依據,以及不能公開拒錄原因的依據。

  去年8月,福建省委辦公廳向社會公開招錄技術中心科員1名,要求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類專業(yè)、碩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學歷。劉金星以筆試、面試兩次第一名的成績進入考察環(huán)節(jié)后,卻被拒絕錄用。

  在隨后與福建省委辦公廳的交涉中,該廳相關負責人曾透露,劉金星所報考崗位要求較高,而在考察環(huán)節(jié)中,發(fā)現(xiàn)劉金星在性格方面的表現(xiàn)不符合該廳要求。

  劉金星說:“如果真的有問題,我希望通過申請信息公開,讓他們說明我究竟存在什么問題,不符合的具體癥狀是什么!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律師

  有關部門有義務公開信息

  “在考察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問題,是福建省委辦公廳拒錄當事人的唯一原因,也是證明福建省委辦公廳是否存在違規(guī)拒錄的關鍵證據!惫媛蓭煛V東德納律師事務所龐琨律師認為,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目的是維護公民的知情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因此,有關部門有義務公開相關信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平等就業(yè)權”。

  《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明確要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記者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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