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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選會”:“立委”投票日搞競選最高罰500萬

2008年01月09日 21:45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1月9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距離1月12日臺灣地區(qū)“立委”選舉投票日僅剩3天,臺當局“中選會”提醒政治人物及民眾,政黨及任何人在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將處50萬(新臺幣,下同)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臺當局“中選會秘書長”鄧天佑下午受訪時說,依據(jù)新修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規(guī)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在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第110條第5項規(guī)定,若有違反者將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jīng)制止不聽者,還可按次連續(xù)處罰。

  報道稱,鄧天佑表示,如果有候選人在投開票所外面發(fā)表任何跟競選相關(guān)言論,以前的“舊法”在處罰要件前有“經(jīng)制止不聽者”才處罰的規(guī)定,但“新法”刪去這項要件,也就是說,投票日只要有任何助選或競選的言行,縣市選委會監(jiān)察小組就可就個案事實提報選委會認定,“依法”處罰。(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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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高大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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