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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檢方明傳訊陳水扁葉盛茂 或就隱匿公文當庭對質(zhì)

2008年09月04日 23:55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9月4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前“調(diào)查局長”葉盛茂日前公開坦承,將陳水扁家庭疑似洗錢的公文交給陳水扁,但陳水扁否認有公文,僅有情資。臺北地檢署明天將以他案被告身份傳訊葉盛茂、證人身份傳訊陳水扁,臺檢方將當庭提示在葉盛茂家中搜出的公文復印件給陳水扁,確認他所稱的“情資”是否與復印件格式相同。

  據(jù)報道,葉盛茂坦承,曾兩度向陳水扁報告陳水扁家族疑似洗錢情資,一次是2006年12月5日澤西島通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島外資產(chǎn)情資,另一次則是今年1月28日開曼群島通報的陳兒媳黃睿靚在瑞士開戶的情資。

  但陳水扁昨天舉行記者會卻否認看過島外資產(chǎn)公文,強調(diào)只是看到一些情資報告,“沒有看到什么公文不公文”。

  報道稱,臺北地檢署對葉盛茂起訴書載明,臺“調(diào)查局”將黃睿靚開戶情資,制成文號“調(diào)錢貳字第09700042370”、受文者為臺“最高檢察署”的公文,但檢方日前搜索葉盛茂住處,只搜出公文與附件復印件,找不到正本;檢方明天將提示復印件請陳水扁答辯,若陳水扁否認看過的情資與復印件格式相同,檢方極有可能當庭安排兩人對質(zhì)。

  此外,對于部分媒體認為葉盛茂隱匿陳水扁家族疑涉洗錢情資公文,已另涉“濫權(quán)追訴或不追訴罪”,臺檢方人士解釋,這條罪只適用于有權(quán)追訴或處罰犯罪的公務員,如檢察官、推事、軍事檢察官等,“調(diào)查局長”屬司法警察官,僅有舉發(fā)或偵查犯罪權(quán),不適用本項罪名。(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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