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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扁家人洗的錢部分為貪污所得

2008年12月04日 15:52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12月4日消息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臺北地方法院今天以涉犯圖利、泄密等罪對原陳水扁當局“調(diào)查局長”葉盛茂判刑10年。法官在判決書指出,扁家人一連串處理海外資金的作為“認定系洗錢行為”,其中部分為貪污“機要費”所得。

  據(jù)臺媒報道,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指出,葉盛茂于2006年12月6日將澤西島通報的扁家資產(chǎn)情資通報給當時的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陳水扁后,扁媳黃睿靚隨即于2006年12月21日請瑞士美林銀行人員為她另簽開戶合約,預備作為資金移轉(zhuǎn)之用。2007年1月 24日,扁家即中止吳淑珍胞兄吳景茂南非標準銀行新加坡分行賬戶的信托關系,阻斷國際反洗錢組織的追查。

  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書還指出,吳淑珍在2002年7月起即陸續(xù)以人頭發(fā)票詐領“機要費”,與吳景茂供詞所稱幫扁家匯錢至海外的時間點吻合,因此吳景茂幫扁家匯出的7000萬元(新臺幣 下同)中,應有一部分就是“機要費”。

  合議庭認為,扁家的資金從2006年的1600萬美金增加到2007年的2100萬,與扁家人的收入不符,且在無任何目的性(如投資理財)的情況下,不顧轉(zhuǎn)帳手續(xù)費及匯兌損失,于自家人的帳戶之間短期內(nèi)大筆資金互相轉(zhuǎn)移,顯然是單純躲避追查的行為,因此陳水扁夫婦、陳致中夫婦海外資金開戶、銷戶、移轉(zhuǎn)的行為“認定系洗錢行為”。

  此外,合議庭還認定,陳水扁2004年3月20日已連任臺灣地區(qū)領導人,臺灣關于政治獻金的規(guī)定又于2004年3月31日公布實施,其中規(guī)定個人或團體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及擬參選人為限。扁家人在臺灣政治獻金規(guī)定施行后無人有參選行為,理應無巨額選舉結(jié)余或政治獻金,但相關戶頭內(nèi)竟于不到一年增加500萬美金,“可見該資金系重大犯罪不法所得”。(沈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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