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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高院”輕判陳水扁親信陳哲男 檢方稱將上訴

2010年07月28日 16:59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7月28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前臺灣地區(qū)領(lǐng)導人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陳哲男“司法黃!卑,更一審由12年改判為7個月。臺灣“高檢署”稱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但他們?nèi)哉J定陳哲男涉及“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在收到判決書后將提起上訴。

  陳哲男被控2002年間擔任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時,自稱得以影響司法案件,向前新偕中建設(shè)董事長梁柏薰詐取新臺幣600萬元。一審時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他12年徒刑;二審審酌陳哲男已全數(shù)還錢,仍依貪污罪論刑,但將刑度降為9年。

  臺灣“高等法院”昨天更一審宣判,認定陳哲男當時雖是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但對司法案件并無監(jiān)督或調(diào)查權(quán),全案不符合職務上行為的構(gòu)成要件,改以普通詐欺罪判刑陳哲男7月徒刑。

  臺檢方指出,陳哲男是臺灣地區(qū)領(lǐng)導人的幕僚,法律雖未明確規(guī)定他的法定業(yè)務職掌,但他擁有的權(quán)力的確可以讓梁柏薰相信他有影響司法判決的能耐。雖然更一審更改適用法條,但檢方仍認定陳哲男涉及“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臺檢方表示,普通詐欺罪最高可量處5年徒刑,本案中陳哲男當時身居高位,卻甘于擔任“司法黃!,向他人詐欺取財,而臺灣“高院”僅判處1年2個月,減刑為7月,與一般的“司法黃!卑傅呐袥Q不成比例。檢方說,“高檢署”收到判決書后,將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臺灣“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中國臺灣網(wǎng)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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