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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體試驗去刑化 意料外風險致死不負刑責

2012年11月27日 14:50 來源:中國臺灣網(wǎng)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11月27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醫(yī)療法”修正案,規(guī)定醫(yī)師應善盡注意義務進行人體試驗,但如果因無法預測風險致病人死亡,不符主觀故意或過失認定,不需負擔刑責。

  條文指出,醫(y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計劃變更時,仍應依程序經(jīng)審查及核準或同意。違反規(guī)定者由主管部門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金,并令其中止試驗。

  此次“修法”也提高了教學醫(yī)院未經(jīng)核準就施行人體試驗的處罰,使其罰款金額與醫(yī)療機構一樣高,由現(xiàn)行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額度提升到20萬元至100萬元。(中國臺灣網(wǎng) 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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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李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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