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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件“炸彈”藏在居民區(qū) 情侶私存煙花爆竹被拘

時間:2010-01-22 15:32   來源:沈陽晚報

  煙花爆竹不能隨便存放,也不能隨便運輸。1月21日,記者從東陵警方獲悉,兩名違法存放者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

  “炸彈”藏在平房內(nèi)

  1月15日9時許,東陵公安分局前進派出所民警王俊鵬接到舉報,1月14日,有人在東陵區(qū)前進街道文官村用貨車拉了一車煙花爆竹,全都存放到該村曹某家中一平房內(nèi)。

  民警王俊鵬、方宏、嚴國鋒趕到現(xiàn)場核查發(fā)現(xiàn)情況屬實,該平房是吉林籍男子陳某從房主曹某手中以一個月100元的租金租下的,專門用于存放煙花爆竹。在平房內(nèi),散亂地堆放著大量煙花爆竹。平房四周全是民居,一旦煙花爆竹爆炸引發(fā)火災,必將影響到周邊房屋內(nèi)的居民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

  民警王俊鵬表示,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品,其存放有著嚴格的規(guī)定,在非銷售燃放期,應由煙花爆竹批發(fā)單位專庫保存。即使在銷售燃放期,煙花爆竹存放地點也得需要經(jīng)過公安機關審批,而且還不得設在沈陽二環(huán)路以內(nèi)。而存放這批煙花爆竹的文官村則地處二環(huán)路以內(nèi)。

  經(jīng)調(diào)查,租房者陳某和同居女友劉某就在附近居住。民警一面對陳某、劉某進行監(jiān)控,一面及時將此情況上報分局。前進派出所會同東陵治安管理大隊迅速趕來,經(jīng)清查,平房內(nèi)共存放各類煙花爆竹120件,價值3萬余元。

  千里外運貨到沈賣

  在警方對平房內(nèi)的煙花爆竹進行清繳的同時,警方將陳某、劉某控制在租住房內(nèi)。經(jīng)審查,陳某,今年45歲,系吉林省東豐縣人;劉某,今年48歲,系吉林省梨樹縣人。陳某、劉某對未經(jīng)公安機關許可,私自存放煙花爆竹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據(jù)劉某交代,前年,她曾借2.5萬給他人使用,然而到去年年初時,對方?jīng)]錢償還,便將這批煙花爆竹抵給了劉某。去年2月份,劉某私自雇車將這批煙花爆竹運回吉林省梨樹縣老家存放。今年1月2日,劉某回老家后想將這批煙花爆竹運到沈陽銷售。

  1月14日凌晨,劉某雇用貨車將這批煙花爆竹運回沈陽,存放在臨時租下的平房內(nèi),準備聯(lián)系賣主對外銷售。

  情侶最后被拘十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30條的規(guī)定,陳某、劉某因涉嫌非法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已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同時,警方根據(jù)《沈陽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之規(guī)定,將120件煙花爆竹予以罰沒,并將集中銷毀。

  據(jù)警方介紹,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品,其運輸必須經(jīng)過公安機關的審批準許方能進行。然而,劉某在兩次運送煙花爆竹過程中所雇用的貨車均沒有辦理相關運輸許可,貨車駕駛員的行為涉嫌非法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目前,警方正對兩名貨車駕駛員進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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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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