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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足球案受審人員刑期被指與涉案金額掛鉤

時間:2012-04-19 08:22  來源:京華時報

  針對案件,著名律師方正宇昨天分析認為,根據(jù)首批涉案人員判決情況看,謝亞龍、南勇與楊一民、張建強等罪名相同的情況下,最終涉案金額將決定刑期。

  方正宇此前全程跟蹤了反賭掃黑案件首批案犯的庭審及一審宣判。他說:“從第一批受審人員宣判情況中能看出一個規(guī)律,即在同一罪名下,受賄金額的多少與刑期形成比較密切的正比關(guān)系,意味著受賄金額將決定他們的刑期。比如張建強和楊一民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應(yīng)的是南勇和謝亞龍等足協(xié)官員,屆時法庭認定南勇、謝亞龍涉案金額的多少,是二人最終被判多少年的重要參考因素。”

  從首批案犯一審判決刑期均較輕的情況看,方正宇認為:“第一批庭審結(jié)果已經(jīng)出來,兩次庭審應(yīng)該有相當?shù)难永m(xù)性,可能會考慮相對公平,此次庭審也會參照此前的判決,從輕判決可能性較大。”

  方正宇認為,第二批足球案受審人員若有自首情節(jié)及主動退贓將會被酌情輕判,主要源于“周偉新自首,張建強主動退贓200多萬元,在判決時刑期減輕都有體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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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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