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暫定”有效期 須滿足三個前提

時間:2014-05-26 14:02   來源:廣州日報

  “買了一盒藥,藥品說明書上卻寫著有效期:暫定36個月”。近日,有北京市民對買來的藥品上有效期“暫定”的標注產生了質疑,“連有效期都不能確定,這藥誰敢放心吃。俊睂Υ,北京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藥品有效期標注為暫定的情況確實存在。(5月25日《北京青年報》)

  表面上看起來,藥品有效期“暫定”顯得不嚴謹,有拿患者當小白鼠之嫌,但實際上這也不失為一種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據了解,藥品的有效期是根據藥物的長期穩(wěn)定性試驗結果而定的,如藥品在拿到批文時,穩(wěn)定性試驗只做了36個月,也就只能標注“暫定36個月”,只有今后繼續(xù)監(jiān)測,才能正式確定藥品有效期。

  雖然標注“暫定”有其合理性,監(jiān)管部門也承認這一做法符合規(guī)定,但這并不表示,監(jiān)管部門和藥企可以無視公眾的顧慮,簡簡單單標個“暫定”就足夠了。出于對藥品管理和公眾健康負責,監(jiān)管部門應對藥品有效期“暫定”標注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完善。

  首先,在藥品包裝上對“暫定”要有解釋。藥企有必要對“暫定”的原因、藥品安全性、藥品存在的不確定性等情況在包裝上予以附注說明,避免引起誤會和質疑。

  其次,設置具體有效期限時,為安全、保險,寧可將時限標注得短一些。在試驗中發(fā)現(xiàn)某種藥品有效期大約在12個月到18個月之間,那就寧可標注“暫定12個月”。只有在有效期設置上遵循保守、嚴謹的原則,才符合使用“暫定”的初衷。

  再次,“暫定”要及時摘帽。監(jiān)管部門要給藥企一個規(guī)定期限,要求在期限內完成藥品測試,標注正式有效期,最大程度地消除藥品的不確定因素,避免“暫定”成為藥品快速上市的合法捷徑。

  監(jiān)管部門不能放任“暫定”繼續(xù)困擾公眾,而應敦促藥企對有效期標注工作加以完善。公共安全無小事,只有正視公眾的質疑,不斷改進,有效期“暫定”才能真正讓公眾放心。 (段思平)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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