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岳生逃過一劫 臺“司法”正義再受質(zhì)疑

時間:2007-11-01 11:12   來源:中國臺灣網(wǎng)

  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特別費”案,最高檢特偵組不予起訴。理由是:須單據(jù)部分,未查獲以他人單據(jù)報銷;不必單據(jù)部分,則因“支出多于報領,無法查出私用”,亦即采“大水庫理論”,據(jù)以認定無犯罪嫌疑。

  迄今為止,“公務機要費”弊案及首長“特別費”案,除了吳淑珍(陳水扁為共犯)、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許陽明等人,在須單據(jù)報銷的部分,因持他人單據(jù)報銷遭起訴外;只有馬英九一人,在不必單據(jù)的部分遭到起訴。也只有馬英九一人,依法令具領的行為被侯寬仁檢察官認定是“欺瞞會計人員進行詐領”;且既不對馬案適用“大水庫”觀念,亦不采“毋庸自證無罪”的原則,更不用說采用南檢給許添財?shù)摹安槐貑螕?jù)部分乃實質(zhì)補貼”的法律見解。

  臺灣《聯(lián)合報》今天刊登社論批評,“檢察一體”所產(chǎn)制的“司法”正義,竟是唯獨懲罰馬英九一人;且是在全案并無急迫性的情況下,堅不同意與其它案件同步偵結,必欲先予起訴。而在第一審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之后,檢方仍無視于執(zhí)法的歧異與不公,又急切地提起上訴。“檢察一體”,竟然彰明昭著地出現(xiàn)“多重標準”,若謂背后沒有政治因素,或此種執(zhí)法手段不會發(fā)生政治效應,孰其能信?

  社論指出,起訴后,馬英九即完全遵從審判程序,每次均按時出庭;相較于大選對手雖有諸多偵查中的案件纏身,卻可不時指摘檢方;或者實際主導民進黨大選議題的陳水扁,有各種方法拖延“公務機要費”弊案審判;其間的落差,已使“司法”的公信力受到質(zhì)疑。歸根究柢,這皆是侯寬仁檢察官玩法弄權的結果。他偵辦馬英九案,竟致不惜扭曲證人的筆錄和被告的意思,必欲予以起訴;而至今“法務部”和檢察體系對侯寬仁的玩法弄權行為未作任何交代,實亦是政治介入的另一左證。

  檢察官可以如此選擇性地對付馬英九;另一方面“司法”卻又被如陳水扁者玩弄于股掌之間。在翁岳生不起訴的消息發(fā)布的同一天,陳水扁針對高等法院有關他要求臺北地院交還“公務機要費”弊案罪證的裁定,提起再抗告。陳水扁是利用“大法官釋字六二七號”解釋的巧門,在弊案審理中核定犯罪證據(jù)和筆錄全部都是“絕對機密”,要求法院發(fā)還。臺北地院駁回其請求之后,陳水扁抗告到高等法院,高院裁定陳水扁聲請發(fā)還罪證是否“適格”有疑問,陳水扁遂再抗告到最高法院。最妙的是:陳水扁所提再抗告的理由中,竟謂高等法院為作成裁定,依“大法官釋字六二七號”解釋的要求組成五人合議庭,乃“違反法院組織法”!為陳水扁開巧門的“大法官”們看到陳水扁這種過河拆橋的行為,不知作何感想。

  然而,不論陳水扁的再抗告理由如何,其利用抗告程序拖延“公務機要費”弊案審理的目的還是達到了。倘若陳水扁將審理一直拖到“總統(tǒng)”大選后,且陳水扁借由“公投綁大選”等待判決有罪確定,陳水扁也會得到特赦。然則,“司法”機制對陳水扁的犯行,豈不是全歸枉然?

  對某甲羅織種手段,主導謝長廷勝選的圖謀得逞,則“公務機要費”弊案必然是不了了之,就算成罪,對某乙卻吞舟是漏;社論質(zhì)疑,這是政治網(wǎng)羅,還是現(xiàn)代“司法”?翁岳生在離任“司法院長”時,感慨政治人物踐踏“司法”,自稱“椎心泣血,痛苦萬分”,遭到許多人指責他放馬后炮;其實,翁岳生是否放馬后炮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檢察官和法官有沒有“我心如秤”的勇氣和節(jié)操。翁岳生或許會因自己未被起訴而沾沾自喜,但不知他如何看待與他案情相同、但吉兇迥異的馬英九的處境?是否亦有“椎心泣血,痛苦萬分”的感受?

編輯: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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